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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7-3-22 阅读次数:

致公曲靖支部   丁瑞江

 

城市扩张引发的房屋拆迁纠纷,是当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之一。透过一桩桩因拆迁引发的告状上访、行政诉讼、群体抗议,我们不禁要问,是这些被视为“刁民”的被拆迁人错了?还是在拆迁活动中我们漠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

事实上,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确存在被拆迁人权益被漠视、被侵犯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一、拆迁人产权观念缺乏,法制观念淡漠。

拆迁人 (拆迁主体)有的是政府、有的是房地产商,为了城市发展或自身经济利益,无视被拆迁人的房产是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权。只有在产权所有人自愿的情况,你才可以将其房产以公平交易的方式,按市场价格买过来进行拆迁,进行开发。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拆迁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政府以某种合理的理由进行强制拆迁,是一种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如果开发商进行强制拆迁,是强势集团掠夺弱势群体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二、被拆迁户所得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格。

引起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拆迁补偿价格。房屋在拆迁活动中实际上是一种商品,既是商品,就应该对房屋按照房屋在城市中的区位、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地评估。而当前流行的做法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往往丧失中立性,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对房屋进行评估,几百块钱一个平方米就将被拆迁人打发,被拆迁户积蓄十多年,甚至是两三代人置下的房产,收回的仅是“砖头瓦块钱。而房地产商在被拆迁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却按市场价格出售,这一拆一建之间的差距,是210倍。由于拆迁不按市场价,地产商销售房屋又按市场价,这种双重标准的适用,是引发被拆迁户愤愤不平的主要原因。

三、拆迁纠纷,公共权力没有倾斜弱势群体一边。

政府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拆迁活动中应该处于中立和裁判者地位,应该发挥社会利益平衡器的作用,而不能扶强抑弱。但是,在拆迁活动,被拆迁户告状,上访到政府,往往得不到解决,胜利者总是房地产开发商,因拆迁而引发的官司,老百姓很少打赢的。这种公共权力和商业利益的结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往往是受害者。房地产开发商从拆迁活动中获取了暴利,而因拆迁引发的各种纠纷,留下的社会矛盾,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仍得由公共权力买单。从政治成本来讲,这是极不划算的。这种由被拆迁户作出牺牲,公共权力承担政治风险,开发商发财的不公平的社会剥夺现象,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四、所谓拆迁协议成为霸王协议。

拆迁协议,应双方平等自愿,但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往往是由拆迁人提供格式条款,对于协议的补偿价格和金额,被拆迁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如果被拆迁人有异议,申请行政或司法救济,但结果往往是以被拆迁人的失败而告终。

上述在拆迁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已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护群众利益,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依法制定曲靖市地方性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前提下,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研,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曲靖市范围内合理的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应包含房屋的价格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房屋的价格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该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区位、结构、新旧程度进行合理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必须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价格的评估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中立。

三、建立强制性的拆迁听证制度,使听证制度成为拆迁活动中的必经程序。对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价格评估,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等。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应进行听证。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得签订协议,不得进行拆迁。

四、严格遵守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由于拆迁活动中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有些拆迁人在房屋被拆迁后处于居无定所的状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已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先安置、后拆迁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五、完善拆迁救济制度,对已发生的拆迁纠纷应尽快妥善解决。行政主管机关应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从维护公众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公正执法,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对违法的、程序不完善的、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拆迁纠纷,应及时处理,及时补偿,妥善安置。

希望依法拆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能成为曲靖市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开端。

信息来源:曲靖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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