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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协委员活动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7-7-30 阅读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履职活动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曲靖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政策理论和政协统战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类活动,建言献策,奉献社会

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曲发[2007]15号)要求,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保障委员的各项待遇及岗位履职考核不因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三、政协委员要通过参加市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座谈会、协商会等会议,履行委员职责。委员接到通知后,要开展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调查研究,准时参加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四、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联谊活动,主动反映社情民意。

五、政协委员要积极参与“五个一”活动。每个委员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小组活动,提一件提案,提一条有见地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做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六、政协委员活动组要做到年初有活动计划、年终有活动总结、活动过程有痕迹管理。

七、实行市政协委室与政协委员活动组联系制度,加强活动的组织、沟通、反馈工作。市政协各委室、政协活动组在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将委员活动情况送联络学习委归档备案。

八、政协委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的,须在会议召开和活动开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请假由秘书长批准,市政协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的请假由专委会负责人批准。

九、每届任期内,一次不假不参加全体会议的政协委员,书面通报本人并提出批评;两次不假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由市政协常委会讨论通过,撤销其委员资格;连续两年不提交提案或届内提交提案少于3件的委员,换届时主席会议可建议其不再连任委员。

十、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健康问题长期不能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影响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须及时报告市政协联络学习委,并写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资格。

十一、市政协联络学习委负责建立委员活动管理档案,对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将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务会议报告,市政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市政协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政协委员。

十二、政协委员因履行委员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市政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市政协联络学习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委员活动管理情况。

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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