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军分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居住在曲靖的省政协委员,原地市级离退休老领导出席或列席;邀请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列席或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议政发言、联组会议、专题协商会,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出席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或联组、委员或委员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本届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或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