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实现祖国统一、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政治协商,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本会对政协章程的实施和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及云南省委员会所作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选举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参与关乎曲靖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务、重要问题的协商讨论,协商讨论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