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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4-18 14:47:45 阅读次数:
    (四)审议提交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不是常委的领导、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选择重要专题进行集中讨论研究,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围绕主要议题内容安排集体视察。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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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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