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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08-4-18 14:43:49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协相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会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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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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