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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8-4-18 14:36:44 阅读次数:

(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工作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根据提案工作的实践和发展,起草相关的办法、规定,报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组织相关的学习、调研、考察活动;
    (十)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各地政协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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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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