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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4-18 14:35:49 阅读次数: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秘书长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市政协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签发,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人员签发。主席会议内容视情况可作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在秘书长协助下,根据决定的内容和机关各部门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并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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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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