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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8-4-18 14:35:49 阅读次数:

(2008年3月2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中共中央、中共云南省委和中共曲靖市委的重要文件,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科学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审议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曲靖市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的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曲靖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定、重要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查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代表团的外出考察报告和委员的调研、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涉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曲靖市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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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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