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领导讲话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调研视察 | 工作动态 | 政协提案 | 社情民意 | 专委会工作 | 党派团体 | 县市区政协 | 委员风采 | 学习园地 | 艺苑荟萃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4-18 11:33:41 阅读次数:
    第三十二条  制发公文要遵守时限要求,保证质量,缮印规范。
    第三十三条  复印密级公文,必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准;复印的密级公文必须和正本公文一样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需要保密的公文,拟稿人在产生该公文的同时,应将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标注于公文左上角的规定位置;同时在公文的右上角标注编号。
    第三十五条  在草拟、送审、打印、分发、传阅、存档密级公文等各个环节中,有关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如有泄密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打印公文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文印室的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打字员或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打印、复印未经审批的公文、材料。未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准,不得随便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打印、复印公文、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相关内容』

版权所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 地址:曲靖市玄坛路72号 电话:0874-3134401
QUJING COMMITTEE OF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运维技术支持 曲靖珠江网站 备案序号:滇ICP备07000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