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的审批权限分类为: 一、以市政协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席签发。按分工职责,主要内容涉及副主席或秘书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先送主席阅知,再送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二、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主席签发;报中共曲靖市委、省政协或转送有关部门的重要视察、调查报告,由主席签发。 三、以中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四、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专门委员会起草制发公文,应报送分管副主席阅知,由专职主任、副主任审定签发,并承担行文责任;需以市政协、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专委会公文,视情况呈送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六、未按本规定办理审签手续的公文不能生效。 第四章 发文办理程序、职责分解及要求 第八条 发文办理程序为:交拟→草拟→校对→初审→复审→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装订→传递→暂存。 第九条 发文办理职责分解 一、有关领导负责交拟、初审和复审工作,交拟时要向拟稿人交任务、交意图、交思想(包括重要观点、意见、办法)、交政策依据、重要情况及具体要求。 二、经办人员拟稿后,将稿件送有关领导初审、复审,并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稿件送有关领导签发后交办文科。 三、办文科负责文件的复核、缮印、用印、登记、装订、传递、暂存等工作。 第十条 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协章程规定。 二、坚持中共曲靖市委的领导,准确体现市政协领导集体的工作部署和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文字简洁通畅,条理清楚,结构合理;人名、时间、地名、事件、数字、引文准确;标点符号使用恰当。 四、正确选用文种。“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正确使用文种格式。 第十一条 起草公文要按照领导交拟时的要求进行;联合行文,要征求联名部门意见,或由联名部门共同商讨起草,标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第十二条 起草、修改、签批正式文稿,须用钢笔、碳素笔或毛笔,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修改或审批文稿应规范校对符号。修改审定后的文稿要打印出来后再行签发。 第十三条 正式文稿应附有公文审批单,准确注明公文的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行文范围、行文日期、主题词等。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凡正式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校核,按规定送领导审定签名后,再行印制。 第十五条 专委会公文,由专委会负责起草、校核、印制、装订;须以市政协、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专委会公文,按第九条办理,有关专委会派人参与装订。 第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 第十七条 公文复核(包括初审和复审)的重点: 一、是否确须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政协章程及市政协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中共曲靖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有关精神及整体工作部署;表述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