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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4-18 11:33:4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使市政协机关公文办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反映工作情况,保障工作运转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和商洽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公文办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是市政协机关公文办理的管理机构,并负责协调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办理好公文工作。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要按照准确、及时、保密、统一的基本原则办理公文。
    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二、通知:召开重要会议、转发有关文件、人事任免、告知其他事项等用“通知”。
    三、请示: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用“请示”。
    四、决议: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遵照执行的重大事项用“决议”。
    五、决定: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作出安排及决策用“决定”。
    六、函: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和平行部门之间相互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用“函”。
    七、意见:对重要问题和某项工作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用“意见”。
    八、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决定事项的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时用“会议纪要”。
    九、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制度和措施用“规定”。
    十、建议案: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协名义向中共曲靖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用“建议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都可以提交上述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建议案。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范围通常有以下四种: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曲靖市委员会文件》,字号为“曲协或曲协发[××××]×号”(上行文用曲协[××××]×号,平行文和下行文用曲协发[××××]×号)。主要用于重要工作部署,向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报送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政协工作座谈会议通过的工作意见、建议,重要视察、调研报告;发布经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制发市政协委室领导的人事任免等。
    二、《中国共产党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号为“曲协党字[××××]×号”。主要用于向中共曲靖市委请示重要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和决定,按干部报批程序拟报委室领导的任免、干部退休等人事安排。
    三、《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字号为“曲协办或曲协办发[××××]×号”(上行文用曲协办[××××]×号,平行文和下行文用曲协办发[××××]×号)。主要用于向中共曲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商洽联系工作事务;印发重要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制发市政协机关科级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及退休人员等相关事项。
    四、《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委员会文件》,字号为“曲协专××[××××]×号”,由各专门委员会自行编号。主要用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的行文,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的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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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曲靖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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